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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无锡市通扬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王武明,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亚方,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清扬路91-99(单号)-2057。法定代表人惠世扬。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38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38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38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代理审判员  徐 滢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