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爱伟 李清平 张虎军 张生军申请执行郝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郝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村。申请执行人李清平,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张虎军,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张生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寺镇沐浴政村沐浴村。委托代理人李福堂,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雅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城南社区。被执行人郝建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郭家庙村高伙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伟、张虎军、李清平、张生军与被执行人郝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爱伟、张虎军、李清平、张生军与被执行人郝建伟自愿达成和解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伟、张虎军、李清平、张生军自愿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