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元利与赵伟、赵洪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利,赵伟,赵洪乐,天津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2号原告:周元利,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伟,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洪乐,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万新村还秀东里21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李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利与被告赵伟、被告赵洪乐、被告天津久居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周元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