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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郎升玲、青岛汇众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升玲,青岛汇众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郎升玲,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汇众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18号306室。法定代表人任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升玲与被执行人青岛汇众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终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3执2263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