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终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母润仙、辛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润仙,辛代木,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母润仙,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代木,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公司大楼一楼。负责人:金晓,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母润仙、辛代木因与被上诉人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母润仙、辛代木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母润仙、辛代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母润仙、辛代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母润仙、辛代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