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范瑞雪,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抗3号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徐慧。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代表人:高智,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范瑞雪。申诉人徐慧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被申诉人范瑞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0)胶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为由,作出青检民(行)监[2016]370200002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志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