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义霞与徐前相、成俊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霞,徐前相,成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霞,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前相,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成俊平,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霞与被执行人徐前相、成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成俊平在通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且将被执行人徐前相、成俊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王义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