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钢与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116号原告:李钢,男,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巍,男,汉族,1983年08月1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小龙,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钢与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钢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洛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