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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钢与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116号原告:李钢,男,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巍,男,汉族,1983年08月1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小龙,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钢与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钢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洛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