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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芳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6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南芳芳,汉族,女,无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7]240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南芳芳在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宏阳缘旅馆二楼106房间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潘守芝、王桂凤(均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同年9月17日23时许,南芳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汝阳路2号乙1号楼一单元501户的住处,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潘守芝共同吸食毒品。同年11月2日22时许,南芳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汝阳路2号乙1号楼一单元501户的住处,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潘守芝共同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2时许,南芳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汝阳路2号乙1号楼一单元501户的住处,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潘守芝共同吸食毒品。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量刑建议被告人南芳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南芳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芳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南芳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