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赵斌荣与赵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荣,赵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赵斌荣,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赵云荣,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斌荣与被申请人赵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德生审判员 臧传斌审判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