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史春桥、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春桥,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春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宜。本院在执行史春桥与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1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