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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向平与耿志东、梁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平,耿志东,梁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223号原告:周向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志东,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梁钧,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周向平诉被告耿志东、梁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向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向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谢云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