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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唯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唯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519号原告: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刘河村张徐组。法定代表人:钮小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唯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东阳门9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唯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沭阳巨龙嘉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