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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与兴隆县土产公司、王忠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兴隆县土产公司,王忠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536号原告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7REQR59,投资人高华鹏。委托代理人张志才,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隆县土产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19311。法定代表人李相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弟,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前进街141号燕隆秀水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与被告兴隆县土产公司、王忠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主体存在未尽事宜有待核实,原告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百强气体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