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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行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刘开放与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放,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330号原告刘开放,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林璧,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昌达,福州市交通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沛,男,该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旭东,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开放诉被告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曦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