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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牧与冯华信、刘有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牧,冯华信,刘有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769号原告孙牧,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燚,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信,女,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被告刘有利,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牧与被告冯华信、被告刘有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牧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