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293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293号原告: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Y33R2H。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西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8865。原告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野田公司)与被告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小野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小野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小野田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