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剑雄,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剑雄无银行存款,无房管、车管、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