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龙财与任秀花、王世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财,任秀花,王世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马龙财,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秀花,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礼,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龙财申请执行任秀花、王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诉讼费1380元、执行费3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秀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内存款1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龙财,被执行人王世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龙财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任秀花、王世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秀花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龙财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