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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萍乡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袁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袁磊,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文化路3号A楼。被执行人袁磊,女,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黎明,男,1975年2月10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萍乡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袁磊、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磊、黎明应支付申请人萍乡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案款75643.14元,承担执行费1034.65元。本院已执行30000.0元,尚有45643.14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袁磊、黎明达成和解协议,正逐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苏 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