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广超、刘云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超,刘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杨广超,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云明(刘宝明),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杨广超申请刘云明(刘宝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了本案标的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