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德平与张爱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平,张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平,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张爱忠,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张德平申请执行张爱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德平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张爱忠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