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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褚德宽与被告李增云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德宽,李增云,褚林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021号原告:褚德宽,男,汉族,1946年2月1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纯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云,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褚林,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褚德宽与被告李增云、第三人褚林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德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安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