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012高爱华与周珈亦、唐元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华,周珈亦,唐元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102号原告:高爱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忠,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珈亦,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元慧,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高爱华与被告周珈亦、唐元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爱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华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审 判 员 李振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