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李泽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李泽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仁和路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朱毅。被执行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84084-X。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泽民,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组织机构代码59858546-0。法定代表人徐伟,该镇镇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56899.73元及违约金,李泽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135元,由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李泽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李泽民、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已经被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件查封,(其车辆与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大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