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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鸠江区鑫鑫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鸠江区鑫鑫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2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鸠江区鑫鑫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营者为朱爱娟。诉讼委托代理人:施武,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鸠江区鑫鑫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与被告鸠江区鑫鑫超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