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8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裴俊枝与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俊枝,武东领,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737号原告:裴俊枝,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悦,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东领,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原告裴俊枝与被告武东领、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裴俊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俊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