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曾斌、郑忠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郑忠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斌,绰号“兵兵”、“斌斌”,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忠斌,绰号“斌伢仔”,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经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斌、郑忠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斌、郑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6月底,被告人曾斌、郑忠斌伙同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清、梁兴业(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栗县杨岐乡杨岐村、桐木镇焦源村、小埠村等地租用民房,开设“三宫”赌场。期间,被告人郑忠斌联系赌场在杨某乡的场地并招揽赌客,被告人曾斌联系赌场在桐木的场地并以500元一天的工资聘请同案人金某(已判刑)在赌场抽取渔利。赌场渔利扣除赌场日常开销外被平均分成五份,一份归赌场所在地股东所有,其余四份分给在赌场四向坐向参赌的人,坐向参赌的人分得赌场的渔利后,再按照该向坐向的人数及坐向时间长短分给其他坐向人员。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某、梁某2等人以单独或轮流坐向参赌的形式吸引赌客参赌,并参与赌场的渔利分成。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斌召集被告人郑忠斌及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某、梁某2、金某等人在桐木小埠村一爆竹厂内进行“三宫”赌博。期间,赌场抽取渔利43000余元,除去赌场开支及场地费10000元后,被告人郑忠斌、曾斌及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梁某2各分得6000元,刘某分得3200元。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斌、郑忠斌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斌、郑忠斌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底,被告人曾斌、郑忠斌伙同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清、梁兴业等人在上栗杨岐乡杨岐村、鸡冠山乡豆田村、桐木镇小埠村等地租用民房,开设“三宫”赌场。同案人曾斌以500元一天的工资聘请被告人金某在赌场抽取渔利,赌场渔利扣除赌场日常开销外被平均分成五份,一份归赌场所在地股东所有,其余四份分给在赌场四向坐向参赌的人,坐向参赌的人分得赌场的渔利后,再按照该向坐向的人数及坐向时间长短分给其他坐向人员。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斌召集被告人郑忠斌及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某、梁某2、金某等人在桐木小埠村一爆竹厂内进行“三宫”赌博。期间,赌场抽取渔利43000余元,除去赌场的开支及场地费10000元后,曾斌、郑忠斌、易福建、毛发丽、梁某2各分得6000元,刘某分得3200元,当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明被告人郑忠斌指认在杨某乡开设赌场地点的情况。抓获经过、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曾斌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忠斌系主动投案。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郑忠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曾斌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人易福建、毛发丽、刘某、梁某2、金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本院判刑。常住人口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曾斌、郑忠斌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斌电话联系他租用他家爆竹厂用于赌博。经辨认,他指认出曾斌。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有人租用他家进行“三宫”赌博,他收了五百元场地费。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在桐木小埠村查获一个赌场,他当时在场,没有参与赌博,是跟着“毛某”一起到的赌场。赌场里面是以“三宫”的形式进行赌博,他是和胡某2、胡某4、胡某3、“毛某”五个人一起到的赌场,“毛某”坐向参与赌博。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他因为在桐木靠近湖塘村附近的一个花炮厂里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该赌博场所是有桐木一个叫“兵兵”的男性,杨某一个叫“起狗”的男性,杨某一个叫“兵牙仔”的男性组织的,利用打“三宫”的形式赌博的,坐向的人会有“回水”(抽取的渔利分给坐向的人),他认识坐向的有毛发丽。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轮流坐庄最少要2000元左右,上不封顶,点数为“憋屎”抽取10%的渔利,封庄抽取则看封庄的数额情况而定,桐木一个叫“猴子”的、一个叫蒋波(音)的,还有一个鸡冠山的人在场子里负责抽取渔利。这个赌场还在桐木的焦源村、杨某寺附近开设过,股东基本上是原人。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3日下午两点左右他和桃萍子、梁某2在一起,接到刘某的电话叫他去搞“三宫”,于是他和桃萍子及梁某2坐刘某的车子到了桐木小埠一家花炮厂内,他们到的时候那里有四五十人在赌博,旁边还有很多人押花,赌博的过程中有刘某、梁某2、亮矮(音)、胡建(音)等人坐向参赌。这个赌场是杨某的郑某、上栗街上的“起狗”还有一个叫比高的人搞起来的,刘某和桐木的“亮矮”、“毛某”等人在赌场里专门坐庄。郑某、“起狗”等人在赌场抽取渔利,抽取的渔利分为五股,郑某、“起狗”等赌场的人一股占20%,其余80%的股分给四个坐向的人,每向各得20%的红利。这个赌场以前还在桐木的焦源村及杨某寺附近搞过,赌场里还有很多人在放高利贷。证人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3日他在桐木小埠村一个花炮厂里参与了“三宫”赌博,“福建”、“毛某”、“村长”等人分别坐向参与赌博,其余还有轮流坐向和押花的人参与赌博。这个赌场是“福建”等人搞起来的,他和另外一个桐木的“黑子”(音)负责在赌场里面抽头,“憋屎”按10%的比例抽头,庄家按10000元抽取300元的比例抽取。他负责桌面上收牌、点钱,抽取的渔利是绰号叫“黑子”的负责保管,场子里支付了五百元给他做工钱。经辨认,他指认出郑忠斌、曾斌、易福建、刘某、毛发丽。证人谢某、胡某3的证言,均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桐木小埠村一花炮厂内有人聚众参与“三宫”赌博,人数众多,数额较大,有人抽取渔利。同案人易福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6月15日左右,他开始和郑忠斌、刘某、毛发丽、“兵兵”等人在上栗组织三宫赌博活动。他和刘某、毛发丽、“兵兵”是不固定的人员,他们坐座位进行赌博的人员还可以安排各自介绍朋友或者爱赌博的人前来场子里赌博,没有别的人坐位子赌博就他们自己坐,“兵兵”负责管理赌场的日常事务并管理好赌场里抽取的水钱,其还带了一个叫“猴子”的人专门在赌场里抽取水仔钱,然后由“兵兵”统一分配。2016年6月23日,赌场在桐木小埠村一个爆竹厂里,坐向的是两个不认识的桐木人还有“毛某”和杨某的“业吴子”,之后他接着一个桐木人的位子坐向,刘某接着“业吴子”的位子坐向,直到“兵兵”喊收场了,所有的参赌人员一起散场。“兵兵”就叫他们几个股东和这次坐向的人有“毛某”、刘某、“猴子”、“业吴子”、两个桐木人共九个人留下来分红。“猴子”将抽取来的水仔钱交给“兵兵”,“兵兵”将钱倒出来,当着他们的面抽了500元给“猴子”作为工钱,还抽了10000元作为租用场地和赌场的开支,剩下的钱由“兵兵”和“毛某”负责清点,“毛某”说村长刘某输光了所有的钱,但是村长没有坐多久,就直接从总水仔钱里拿出了3000元左右直接给村长,不再从大家的股子里面分钱。接着“兵兵”将剩下的钱分成五份,每份6000元,他分得了6000元,但是他这向还有一个桐木人坐了,他分了3000元给那个桐木人。“毛某”分得6000元,“业吴子”分得6000元,另外一个桐木人是“兵兵”安排坐向的,所有剩下的两股12000元都是“兵兵”得了。经辨认,他指认出“兵兵”即曾斌、“兵牙仔”即郑忠斌。同案人毛发丽供述及辨认笔录,他们赌的是“三宫”,和杨某、桐木、鸡冠山等地方的人一起,赌桌上的四向分别代表四个地方的人,他代表上栗镇,其他三向分别对应杨某、桐木、鸡冠山,轮流坐庄。2015年5的时候他在上栗新建村参与过两次赌博,分得水钱5000元,6月初的时候在杨某乡参赌了四次分得水钱13000元左右,6月20号左右的时候,在鸡冠山豆田村参赌了四次,分得水钱20000元左右,6月22日在桐木焦源村参赌,分得水钱4200元,6月23日在桐木小埠村参赌,分得水钱6000元,总共分得水钱共计48000元。在桐木小埠赌场分钱的有他、“村长”、“福建”、一个桐木人四个人,当天赌场共计收取了四万元左右的水钱,除去场地费用一万元及赌场的烟钱、矿泉水、槟榔等费用,他和“村长”、“福建”每人分的6000元,剩下的14000元归桐木的那个人。经辨认,他指认出郑忠斌、曾斌。同案人刘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6月7、8号,他开始在杨某乡、鸡冠山乡、桐木镇等地参与赌博。水钱会平均分作五份,在赌桌的四向每向一份,剩下的一份在杨某就由郑忠斌得,在桐木就由“兵兵”得。他总共分了两次,一次是在杨某村赌博时,他和梁某2合伙坐一向,那次分了有9000元,每人4500元,还有一次分了5300元,也是与梁某2合伙,但这次没有分给梁某2。2015年6月23日,他和梁某2、梁某1和黄某一起到桐木小埠一个没有生产的爆竹厂里,在桌上坐向的是“毛某”、梁某2、易福建和一个叫“亮矮”的桐木人,旁边还有几十个人押注,他也上前押了几把,打了一个小时后,他接着梁某2这一向打了一庄,只打了二十多分钟就全输了,后来是梁某2接着坐向,他在旁边看。到了散场后“兵兵”和郑忠斌、“毛某”、易福建、梁某2、“猴子”在一栋厂房的屋边上分“水钱”,他分了3200元钱。经辨认,他指认出曾斌、郑忠斌。同案人梁某2供述及辨认笔录,赌场的主要负责人是郑忠斌和桐木的“兵兵”,负责赌场的场地选址及赌场的抽水、水钱分配,“毛某”、“福建”、刘某和他都是在赌场坐向的人,赌场会分红给他们这些坐向的人一定的水钱,是刘某告诉他赌场分红的。2015年6月23日中午,他和刘某、梁某1及梁某3的“妹崽”四人坐刘某的车来到桐木小埠一个花炮厂,他和刘某轮流坐向参与进去了。赌场在2015年6月初的时候在杨某寺附近开过几天,他去过一次,6月22日在桐木崇德村开了一天,当时是他和刘某坐的一向,最后分了4000元左右,他得了400元,刘某分得900元,6月23日在桐木小埠,他也是和刘某坐一向,分得五、六千元,他得了600元,其他的钱给了下注的赌客,刘某是格外从赌场进的钱。经辨认,他指认出“兵兵”即曾斌、“兵牙仔”即郑忠斌。同案人金某供述,他们开设赌场是以“三宫”的方式进行赌博,分四向轮流坐庄,其他三人按庄家打庄的钱多少来下注,旁边的赌客可以进行下注到坐向的位子上,不翻倍,最少打庄是一千元以上,多则不限。桐木的曾斌和杨某的“兵牙仔”是赌场的主要股东,负责联系赌客组织赌博、选好赌场地址及赌场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但不参与赌博,抽取赌场的水仔钱分成就是纯利润,自己进了,剩下的就是赌博坐向的参赌人员,只要坐向进行赌博就每人可以分得赌场抽取水仔钱的20%的分红,总共赌场抽取的水仔钱是分成五份,杨某一份、鸡冠山一份、上栗一份、桐木一份,剩下的赌场日常开销一份。杨某的主要是“兵牙仔”管理,上栗是毛发丽管理、鸡冠山是易福建管理、桐木主要是曾斌管理,坐向的主要有杨某的刘某、鸡冠山的易福建、上栗的毛发丽、桐木的陈某。最开始是6月份左右,在桐木镇湖塘村石头一个村民家中开设,大概开了十多次,接着就是杨岐乡一个村民家中开了四五次,之后是鸡冠山豆田一个废旧爆竹厂内开了三四次,最后是在桐木小埠一个爆竹厂内开了一次就被公安查获了。他主要在赌场里面负责收取水仔钱,还负责给赌客洗牌。2015年6月份的时候,曾斌在桐木湖塘搞赌场,他在里面输了钱,就找到曾斌要求在赌场洗牌和抽水,第二天他就开始在赌场洗牌和抽水。在桐木湖塘搞了十几次,一次是400元工钱,总共进了5000元左右的工钱,都是曾斌拿给他的,在杨某寺那里开设了五次,一次是500元,总共进了2500元工钱,都是由“兵牙仔”付给他的,在鸡冠山开设了四次,一次是500元,总共进了2000元,都是由易福建拿给他的,他总共在赌场里进了大概9500元工钱。被告人郑忠斌供述,2013年5月中旬,我伙同“起狗”(音)、“比高”、曾斌、易福建、毛发丽、刘清、梁兴业在上栗杨岐乡杨岐村东岭果园互屋里进行“三宫”赌博,他负责在杨某村踩点,提供赌博场所,每天从中收取500元的渔利。被告人曾斌供述,他们开设赌场共有五个股东,分别他和郑忠斌、易福建、“毛某”、“村长”,其中“村长”和“业胡子”是一起占一股的并负责在赌场坐向赌博,“毛某”和易福建也是在赌场坐向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他叫了一个名叫金某,绰号“猴子”的人帮他在赌场里负责抽水,赌场每次支付给金某500元的工资。另外还有一个叫“起狗”的男子,是郑忠斌叫来赌场做事的负责在赌场维护秩序,其工资由郑忠斌负责发放。郑忠斌是负责在杨某乡提供场地,易福建负责在鸡冠山乡提供场地,他负责在桐木镇提供赌博场地,“毛某”、“村长”、易福建等人负责在赌场坐向赌博、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转。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斌、郑忠斌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斌、郑忠斌与同案人易福建、刘某、毛发丽、梁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曾斌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忠斌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郑忠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龙审 判 员 吴 浪审 判 员 刘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