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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永与赵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赵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551号原告:李永,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赵欣,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李永诉被告赵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负担。审判员  王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