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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雪峰非法经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行终2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雪峰,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鸡西市蔬菜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上诉人于雪峰要求工商部门认定城子河洪明运输队非法经营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雪峰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工商部门没有及时查处城子河洪明运输队违法行为,致使城子河洪明运输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处理,使上诉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数额,故该工商登记行为与上诉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雪峰之子系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致死,与工商登记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