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梁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1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悦兴围一组X房抓获被告人梁某,并在该栋5楼到6楼梯拐角处闲置的床架内查获梁某藏匿的疑似毒品1包。梁某供述称,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方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其租住的上述房间内与其一起吸食,剩余的冰毒由梁某保管并可以随时吸食。经鉴定:被告人梁某藏匿的毒品重10.8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87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吸毒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