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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某元。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不服处罚决定,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决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某某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某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