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发中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1393号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兴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0027533N。法定代表人寇峰,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发中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浦星公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2908468W。法定代表人陈余江,任董事长。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发中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俭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421.50元及违约金(以370421.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10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真空灭弧室、固封极柱等货物,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0421.5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请提交了证据,经举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份《企业询证函》表明,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3221.50元,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成纠纷。另查,2016年8月2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原告名称更名为现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企业询证函》,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据此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金额与双方所达成的《企业询证函》载明金额显有差异,对此,属原告对其诉讼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基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确定自双方达成《企业询证函》,债权债务确定之次日即2016年6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对于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属原告为主张其合法权益所实际支出费用,且有收费票据予以佐证,对此,被告应予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发中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0421.50元及律师代理费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042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30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燕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