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胜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胜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309号罪犯蒋胜杰,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武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胜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鄂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5年8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本院裁定,2011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蒋胜杰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在湖北省武昌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卫东、丁业士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黄小红、刘思思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蒋胜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蒋胜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蒋胜杰在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暴力犯罪罪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将其幅度控制在三个月以内,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胜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蒋胜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暴力犯罪罪犯,且原判刑期重,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蒋胜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霄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