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安玉、武秀平等与被执行人朱奎刚、蒙海兵等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玉,武秀平,杜春艳,杜磊,朱奎刚,蒙海兵,詹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安玉,女,生于1944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申请执行人:武秀平,女,生于1969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申请执行人:杜春艳,女,生于1991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申请执行人:杜磊,男,生于1995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被执行人:朱奎刚,男,生于1963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蒙海兵,男,生于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阔达藏族乡。被执行人:詹安华,女,生于1969年4月4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奎刚、蒙海兵、詹安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