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孙家寨村**号院。经营者:虞惠珍,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孙家寨村**号院。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水岸国际公寓4幢28层2802号。负责人:李鸣朝,经理。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53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晋0108财保1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成龙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