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杭某、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某,司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某,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司某,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本院在执行杭某与司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