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王先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王先华,马骏,潜山县皖公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08号原告:许建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旭,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马骏,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潜山县皖公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古塔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许建文诉被告王先华、马骏、潜山县皖公源商贸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许建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许建文负担。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