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秀敏与关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敏,关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2民初928号原告:关秀敏,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关保平,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路南公安分局文北派出所民警,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关秀敏与被告关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秀敏、被告关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加付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关保平因购房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诺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2015年3月9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但至今未还本付息,特提起诉讼。关保平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根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十四年不还根本不符合常理。被告也未在2001年购房,原告是讹诈被告。原告起诉提交的借条是原告拼接伪造被告字体而成,借条上的签名确实是被告的字体,是被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原告等人时,在起诉状上的签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字条一张,字条内容为“借关秀敏捌万元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加付息(人民币)关保平2015.3.9”,“借关秀敏捌万元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加付息(人民币)”与“关保平2015.3.9”两部分内容在字条的左右位置并列排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于2001年向其借款80000元,所举证据材料为一张“字条”,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并提出该字条是原告伪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字条确系被告书写和出具。原告证人庞瑞军、陈超文曾系原告丈夫雇佣人员,二人出庭陈述的内容(庞瑞军陈述:2010年我去原告家,原告的对象欠我工资,原告对象没在家,原告说现在没有钱,钱借出去了。原告就把她兄弟叫去了,她兄弟说80000元借给他买房了,说现在暂时没有,有了就将钱给他姐,现在还没有给他姐。陈超文陈述:在2000年或是200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冬天我跟葛老板去老党家送货款,我当时是开车的,我当时在现场,我们到了以后我老板就将85000元货款给了老党媳妇就是原告,老党媳妇当时装起来零头大概5000元,那个80000元原告就给他弟弟了也就是被告。我当时就听到他们说借款打条的事情。)也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交付被告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秀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关秀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金英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