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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945号原告:曹某,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回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华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诉被告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