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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玉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陈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3民初1520号原告:石玉林,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浩,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X15543163H,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34号。代表人:郭红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玉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武、被告陈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发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玉林诉称,2016年4月16日,被告陈亮驾驶车牌号为鄂E×××××小型轿车在东站城乡路口与原告乘坐的胡申富驾驶的鄂E×××××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至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24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No.0000047937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陈亮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石玉林无责任。经查,鄂E×××××小型轿车的保险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7304.66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误工费5694.66元、交通费5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陈亮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陈亮酒驾和肇事逃逸,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之约定,保险公司明确拒赔;同一起事故造成胡申富、石玉林、陈发春三人受伤,应当根据三人事实按比例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配赔偿额,在陈发春未起诉的情况下,应当给他预留份额;胡申富和石玉林夫妇虽然不负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但他们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而受伤部位均为头颈部,其对扩大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自担30%的损失;石玉林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部分诉求不合理,应依法予以核减;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代赔职责,本身不是侵权人,故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被告陈亮辩称,原告主张过高,其提交的工作证明不能达到原告想要的证明目的,我与本案事故中另一个伤者陈发春已达成调解协议,也已支付完毕,保险公司无需为陈发春预留份额,原告住院期间,我有向原告垫付了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我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外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被告陈亮驾驶鄂E×××××号小轿车与胡申富驾驶的鄂E×××××号两轮摩托车、陈发春驾驶的鄂E×××××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胡申富摩托车的原告、胡申富、陈发春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亮酒后驾驶并肇事逃逸,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申富、陈发春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直至2016年5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37天。出院诊断为:1、I级脑外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周,不适随诊等。原告为此用去医疗费11847.58元,由被告陈亮垫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陈亮为其垫付2016年4月16日至5月19日,34天期间护理费共计2618元。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宜昌市潭泗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卫生服务等工作。被告陈亮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与被告陈亮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亮在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提供的客户权益保障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已经将免责条款向其明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亮与另一伤者陈发春就其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经本院释明,被告陈亮表示不要求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预留其已经向陈发春赔偿的份额,该款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另一伤者胡申富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陈亮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诉至本院。经审理后确认,胡申富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损失为95620.9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损失为133464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被告陈亮的行驶证和驾驶证、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告的工作证明、保单及附件、发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亮酒后驾驶车辆与原告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致使原告等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亮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该认定结论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陈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根据其与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由被告陈亮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三、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1847.58元。2、护理费2618元。由被告陈亮为原告垫付。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10元(30元/天×37天)。4、误工费4351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从事做饭、清洁等服务性质的工作,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酌定依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其住院及全休期间的误工费为4351元(31138元/年÷365天×51天)。5、交通费,酌情支持370元。综上,原告的全部损失为20296.58元。其中医疗限额项下损失为12957.58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损失为7339元。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项下按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石玉林为12957.58元占比12%,胡申富95620.91元占比88%)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按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石玉林为7339元占比5%,胡申富为133464元占比95%)赔偿原告损失55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13596.58元,由被告陈亮赔偿。因陈亮已为原告垫付费用共计14465.58元,故原告应当向被告陈亮返还869元。则被告人保财险葛洲坝支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831元,向被告陈亮支付垫付款8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玉林各项损失共计5831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亮垫付款869元。三、驳回原告石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倩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