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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文治与刘庆儒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治,男,1964年11月11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刘庆儒,男,1964年11月3日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文治与被执行人刘庆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汪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文治与被执行人刘庆儒在本院另案诉讼未结束。申请执行人张文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2日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庆儒主动交付执行款30,000.00元及利息26.836.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扣除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张文治应付给原审原告刘庆儒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5,381.00元,合计20,381.00),余款36,83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文治,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