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行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包龙全与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龙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253号原告包龙全,男,1936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包耐政,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法定代表人吉连生,镇长。出庭负责人金建国,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伯新,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荣,该区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蔡斌,该区政府干部。原告包龙全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尚庄镇政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尚庄镇政府、盐都区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龙全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包龙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政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龙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包龙全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兰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