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生虎、樊营与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韩生虎,樊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生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营,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生虎、樊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观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