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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友富、彭春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富,彭春留,傅兴益,余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吴友富,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彭春留,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傅兴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余玉堂,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吴友富与彭春留、傅兴益、余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执150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XX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