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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爱芳与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芳,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王爱芳,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14号原告王爱芳,女,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洪轩(又名王祥霖),男。原告王爱芳与被告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爱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爱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倪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