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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虓诉刘勇敢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虓,刘勇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66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虓,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勇敢,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张虓、刘勇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沪010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虓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虓伙同滕某、“巨某”、张某1等人至本市长宁区XXKTV,张虓以被害人唐某撒酒在其身上为由,与“巨某”、张某1等人对唐某实施殴打,迫使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张虓人民币(币种均同)1,000元、滕某3,000元。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虓伙同潘某、吴某、“巨某”等人至本市XX路XX酒吧附近的全家超市,张虓、潘某、“巨某”对被害人顾某实施殴打,吴某在旁望风,强拿被害人顾某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4,942元),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7月22日3时许,由滕某提议,被告人张虓、刘勇敢伙同滕某、潘某、陈某、张某1等人,至本市XX路XX号上海体育场4号扶梯处真功夫餐厅附近,随意殴打被害人沈某1、赵某,致沈某1左耳鼓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强行拿走赵某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3,610元)、现金80元等财物。经鉴定,沈某1因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7月22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张虓、刘勇敢抓获到案,刘勇敢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张虓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张虓、刘勇敢已取得被害人赵某、唐某、顾某的谅解。原审法院根据查证属实被害人唐某、顾某、沈某1、赵某的陈述,证人滕某、潘某、吴某、陈某、张某1、刘某、王某、沈某2、张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验伤通知书、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电子报告单、手机发票复印件、户籍资料、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虓、刘勇敢的供述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虓或伙同被告人刘勇敢等人,或与其他人结伙,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虓供述主要罪行,当庭认罪,刘勇敢供述全部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虓在本案中有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有未成年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不久,无犯罪前科,并已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刘勇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追缴的赃物应予发还。上诉人张虓对原判决确认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虓、原审被告人刘勇敢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原判综合考虑张虓的量刑情节,并参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的刑罚裁量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张虓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