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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03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静,陕西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琪琪,陕西耕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毅,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富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为买方会员(简��用户)向卖方会员(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富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其为被告垫付消费款,收取服务费。2017年1月9日,其为被告垫付1.5万元,逾期不付,现诉至法院;被告偿还垫付款1.5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欠款额*10%);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40元(欠款额*1‰*16天,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并要求支付至市价付清之日子止);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