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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明彬与孙建华、徐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彬,孙建华,徐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57号原告:李明彬,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建华,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被告:徐子健,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彬与被告孙建华、徐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住址,且原告亦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