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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城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号楼308室。法定代表人:陆根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杰,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号。法定代表人:曲景平,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路6号1号房-046。法定代表人:马文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老沪闵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庄德森,董事长。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城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翟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